为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青白江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青府发〔〕25号),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享受购房补贴时间、标准和对象
年8月25日至年8月25日期间,对购买我区普通商品住房的(不包含其他类型用途的商品房、存量二手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其他政策性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给予人民币60元/平方米补贴。对农民工或我区农村居民购买符合前款条件商品住房的,经认定,再给予4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
二、购房时间的界定
购买商品房时间以成都市数字房产网上签约备案时间为准。本细则实施前已购买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商品房,通过退房再购买(包括换名购买)等变更合同的方式将备案时间由本细则实施前变更为本细则实施后的,不享受以上购房补贴。房屋交易前,出售人有义务告知,买受人也应主动确认购买该房屋能否享受上述购房补贴。
三、购房补贴资金的发放
购房补贴资金由青白江区房产管理局代为发放。购房者在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之日起一年之内,凭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等资料到区房管局补贴发放窗口提出申请。农民工或我区农村居民申请购房补贴的还需提交符合相应身份证明的有关印证材料(如农村居民户籍证明、劳动合同等)。
购房者在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之日起一年之后,还未申请领取补贴的,不再享受该补贴政策。
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成都市青白江区房产管理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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